1.南銀理財珠聯璧合鑫逸穩一年55期封閉式公募人民幣理財產品說明書
來源:發布時間:2022年04月07日
“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第一條 產品基本要素
產品名稱 | 南銀理財珠聯璧合鑫逸穩一年55期封閉式公募人民幣理財產品 |
產品類型 | 封閉式、固定收益類、公募、凈值型 |
募集方式 | 公開募集 |
理財產品代碼 | ZZ700322200482 |
產品登記編碼 | Z7003222000023(投資者可依據該編碼在中國理財網www.chinawealth.com.cn查詢理財產品相關信息) |
內部銷售代碼 | Y30055 |
銷售區域 | 全國 |
幣種 | 人民幣 |
產品規模 | 產品規模上限為20億元。理財產品管理人有權對上述規模上限根據實際業務需求進行調整。 |
風險等級 | 根據理財產品管理人對理財產品內部風險評估,本理財產品風險等級為中低風險 (本風險等級為管理人內部風險評估結果,僅供參考)。 代銷機構應當設置科學合理的理財產品風險評級的方式和方法,對理財產品進行評級;該產品通過代銷機構渠道銷售的,理財產品評級應當以代銷機構最終披露的評級結果為準。 |
發行對象 | 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要求的,經銷售機構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體系評定為適合的個人和機構投資者。 |
投資起點金額、遞增金額 | 個人投資者起點金額1元人民幣,以1元的整數倍遞增。 機構投資者起點金額1元人民幣,以1元的整數倍遞增。 后續在符合監管政策規定的條件下,理財產品管理人有權對上述投資起點金額和遞增金額進行調整,并在調整日前至少3個工作日進行信息披露。 代銷機構可根據其銷售需要對投資起點金額、遞增金額進行重新設定,投資者通過代銷機構購買本理財產品的,以該代銷機構最終披露的投資起點金額、遞增金額為準。 |
募集期 | 2022年4月6日9:00—2022年4月12日17:00 理財產品管理人有權根據市場變化情況縮短或延長募集期并提前或推遲成立,產品提前或推遲成立時管理人將調整相關日期并進行信息披露。 代銷機構可根據其銷售需要在本募集期范圍內對募集時間進行重新設定,投資者通過代銷機構購買本理財產品的,以該代銷機構最終披露的募集時間為準。 |
認購確認日 | 同產品成立日 |
產品成立日 | 2022年4月13日 |
產品存續期 | 2022年4月13日—實際到期日 (若本理財產品未被提前終止或延期終止,則實際到期日即為名義到期日,存續期限399天;若本理財產品被提前終止或延期終止,則實際到期日為提前終止日或延期終止日。理財產品管理人有權根據市場變化情況調整產品存續期,屆時管理人將調整相關日期并進行信息披露。) |
名義到期日 | 2023年5月17日(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管理人可結合國家法定節假日安排進行調整,并進行信息披露) |
認購份額計算 | 認購份額=確認認購金額/1。(認購份額以去尾法保留兩位小數) |
到期兌付金額計算 | 到期兌付金額=認購份額×R。 R為期末理財產品單位凈值。(已扣除相關費用,到期兌付金額以去尾法保留兩位小數) |
收益分配 | 當理財產品單位凈值不低于1時,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益分配,分配方式為現金分紅,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分配后理財產品凈值不低于1)。 產品到期后,理財產品管理人和代銷機構將根據理財資金所投資資產實際運作情況向投資者分配到期款項。 |
資金到賬日 | 分紅資金(如有)、到期資金將于分紅權益登記日(如有)、實際到期日后5個工作日內劃入投資者授權指定賬戶,分紅權益登記日(如有)、實際到期日后至投資者收益劃到投資者授權指定賬戶之前不計任何收益。 分紅權益登記日指管理人確認投資者所持份額是否享受本次分紅的日期。 |
投資范圍 | 本理財產品募集的資金投資于以下金融資產和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現金、銀行存款、銀行承兌匯票、同業存款、大額存單、同業存單、債券回購、貨幣基金等貨幣市場工具; 2.國債、央票、企業債、金融債、政策性金融債、次級債、資產支持證券、地方政府債、中期票據、超短期融資券、短期融資券、公司債、可轉債、可交債、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PPN)、債券型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等標準化債權類資產; 3.債權融資計劃、理財直接融資工具、股票質押式回購、同業借款、應收賬款、收受益權、委托債權、收益憑證等資產,以及符合監管要求的其他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 4.投資范圍為上述資產的基金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券商資產管理計劃、信托計劃等資產管理計劃; 5.如存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投資的其他品種或法律法規或監管政策出現調整,管理人在履行本理財產品銷售文件規定的適當程序后,有權調整以上品種。 |
擬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 | 本理財產品擬投資以下備選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 1.理財直接融資工具,融資人為北京廣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融資人評級為AA+(評級機構為聯合資信評估股份有限公司),資產剩余期限不超過產品期限。 2.理財直接融資工具,融資人為泰州海陵城市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融資人評級為AA+(評級機構為中證鵬元資信評估股份有限公司),資產剩余期限不超過產品期限。 3.理財直接融資工具,融資人為興化市交通產業投資有限公司,融資人評級為AA(評級機構為中誠信國際信用評級有限責任公司),資產剩余期限不超過產品期限。 4.理財直接融資工具,融資人為射陽城市建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融資人評級為AA(評級機構中誠信國際信用評級有限責任公司),資產剩余期限不超過產品期限。 產品管理人將優先選擇上述備選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中的一筆或者多筆作為本理財產品投資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并在本理財產品的定期報告中進行信息披露。 若本理財產品投資上述備選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以外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管理人將選擇優質企業作為融資人,且資產項目已履行內部嚴格的審批流程,融資人業務經營正常,項目還款來源明確,并在本理財產品的定期報告中進行信息披露。 |
投資比例 | 本理財產品投資于固定收益類資產的比例為100%,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高于50%。 注:非因管理人主觀因素導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將在流動性受限資產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15個交易日內將投資比例調整至符合至說明書約定的范圍。如果法律法規或者監管機構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理財產品管理人在履行本理財產品說明書約定的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
投資策略 | 本產品在嚴格控制風險(包括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的前提下,以自上而下的經濟基本面分析為基礎,合理篩選資產,力爭實現資產的穩健增長。 |
業績比較基準 | 4.00%(年化)。 本理財產品業績比較基準是管理人基于過往投資經驗、對產品存續期擬投資標的和相應投資市場波動的預判設定的投資目標。本理財產品投資于固定收益類資產的比例為 100%,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高于50%。結合債券市場和擬投資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收益和波動水平預判,在本理財產品約定的投資策略基礎上,管理人設定了本理財產品投資周期內業績比較基準為4.00%(年化)。 本理財產品為凈值型理財產品,沒有預期收益率。管理人提醒投資者關注,業績比較基準并不代表實際收益率。 |
產品費用 | 申購費:本理財產品暫不收取申購費。 贖回費:本理財產品暫不收取贖回費。 銷售費:本理財產品按前一日理財產品資產凈值收取年化0.20%的銷售費,按日計提。 每日計提的銷售費=前一日本理財產品資產凈值×年化銷售費率÷365 固定管理費:本理財產品按前一日理財產品資產凈值收取年化0.20%的固定管理費,按日計提。 每日計提的固定管理費=前一日本理財產品資產凈值×年化固定管理費率÷365 托管費:本理財產品按前一日理財產品資產凈值收取年化0.02%的托管費,按日計提。 每日計提的托管費=前一日本理財產品資產凈值×年化托管費率÷365 業績報酬:到期兌付時,如當期產品投資的實際資產組合收益(扣除銷售費、固定管理費、托管費等相關費用)超過4.00%(年化)時,超過部分管理人將按50%收取業績報酬。 其他費用:產品運作和清算中產生的其他資金匯劃費、結算費、交易手續費、注冊登記費、信息披露費、賬戶服務費、審計費、律師費、投后管理費、項目推薦費、財務顧問費和本理財產品說明書約定的其他應由理財產品承擔的費用等,按照實際發生時從理財產品中列支。 |
風險事件說明 | 具體詳見本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書 |
擬進行合作的理財投資合作機構 | 本理財產品投資合作機構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 上述投資合作機構從事理財產品受托投資的機構,主要承擔根據合同約定進行受托資金的投資管理的職責。具體職責以管理人與投資合作機構簽署的合同為準。 若上述投資合作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管理人將在本理財產品的定期報告中進行信息披露。 上述投資合作機構簡介: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注冊資本金17億元;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注冊資本金為7.5億元;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注冊資本金為2.38億元;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注冊資本金為1.5億元。 |
理財產品管理人及管理人職責 | 本理財產品管理人為南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南銀理財系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資控股的銀行理財子公司。南銀理財成立于2020年8月,專業從事理財產品發行、投資管理、理財顧問和咨詢服務等業務,注冊資本金20 億元人民幣。 管理人主要職責如下: 1.按照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理財產品銷售文件的約定,發行并管理理財產品; 2.根據理財產品的投資組合、同類產品過往業績和風險狀況等因素,對理財產品進行評級; 3.按照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與投資者約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及時披露理財產品相關信息; 4.按照理財產品銷售文件約定的投資范圍和權限,負責理財產品資金的運用和管理,向投資者進行收益分配; 5.審慎選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切實履行對銷售機構的管理責任; 6.根據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建立健全投資者權益保護管理體系; 7.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及本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約定的其他職責。 |
銷售機構及銷售機構職責 | 本理財產品銷售機構為南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太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蘇蘇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民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富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淮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漣水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銀行股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揚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蘇丹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江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蘇鎮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宜興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紅塔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漢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棗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東臺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蘇阜寧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蘇靖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溧水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蘇高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南通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蘇鹽城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蘇響水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揚中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洪澤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蘇邳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新沂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有權調整本理財產品的銷售機構并進行信息披露。 銷售機構主要職責如下: 1.按照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理財產品銷售文件的約定,開展理財產品銷售活動,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 2.對非機構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確保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的客觀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3.妥善保管投資者理財產品銷售相關資料,保管年限不低于20年; 4.根據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及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識別客戶身份; 5.建立健全投資者權益保護管理體系,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6.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及本理財產品管理人與銷售機構約定的其他職責。 |
托管人及托管人職責 | 本理財產品托管人為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職責如下: 1.安全保管理財產品財產; 2.為每只理財產品開設獨立的托管賬戶,不同托管賬戶中的資產應當相互獨立; 3.按照托管協議約定和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4.建立與管理人的對賬機制,復核、審查理財產品資金頭寸、資產賬目、資產凈值、認購和贖回價格等數據,及時核查認購、贖回以及投資資金的支付和到賬情況; 5.監督理財產品投資運作,發現理財產品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合同約定進行投資的,應當拒絕執行,及時通知管理人并報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6.辦理與理財產品托管業務活動相關的信息披露事項,包括披露理財產品托管協議、對理財產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財產品財務會計報告等出具意見,以及在公募理財產品半年度和年度報告中出具理財托管機構報告等; 7.理財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保存20年以上; 8.對理財產品投資信息和相關資料承擔保密責任,除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審計要求或者合同約定外,不得向任何機構或者個人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 9.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及本理財產品相關托管協議中約定的其他職責。 |
其他說明事項 | 1、本理財產品為封閉式產品,在封閉期內不開放申購/贖回,投資者應考慮產品期限并合理安排自身投資計劃。 2、管理人在本理財產品存續期間按照監管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本理財產品說明書第五條信息披露。 3、本理財產品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的業績報酬、贖回費等的提取(如有)可能造成本理財產品凈值的下降。 |
稅務處理 | 本理財產品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理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由管理人作為增值稅納稅人進行繳納,稅金由本理財產品承擔。除法律法規特別要求外,投資者應繳納的稅收由投資者負責,管理人不負責代扣代繳。 |
特別說明:本理財產品無預期收益率,理財產品過往業績不代表其未來表現,不等于理財產品實際收益,投資須謹慎。
第二條 名詞釋義
在本理財產品說明書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確約定,下列用詞將具有如下含義:
- 參與主體用語
- 南銀理財/管理人/產品管理人/理財產品管理人:指南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
- 銷售機構:指本理財產品的銷售機構,包括銷售本公司發行理財產品的理財公司即南銀理財,以及接受南銀理財委托銷售其發行理財產品的代理銷售機構(代銷機構)。
- 托管人:指根據管理人委托,對理財產品財產進行托管的機構。
- 認購/申購人:指在募集期/開放期期間簽署本理財產品銷售文件并向理財產品管理人交付認購/申購資金的投資者。
- 理財產品份額持有人/持有人:指其認購或申購申請,經過管理人確認認購或申購成功,從而持有理財產品份額的投資者。
- 投資者:指購買南銀理財發行的相關理財產品的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的個人或機構。
- 法律文件用語
- 銷售協議書:指本理財產品對應的《理財產品銷售協議書》以及對該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補充。
- 產品說明書/本理財產品說明書:指本《理財產品說明書》以及對該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補充。
- 風險揭示書:指本理財產品對應的《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書》以及對該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補充。
- 投資者權益須知:指本理財產品對應的《投資者權益須知》以及對該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補充。
- 投資協議書:指本理財產品對應的《理財產品投資協議書》以及對該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補充。
- 銷售文件:指本理財產品對應的產品說明書、風險揭示書、投資者權益須知、銷售協議書、投資協議書等。上述文件共同構成本理財產品完整且不可分割的銷售文件。
- 期間與日期
- 募集期:指管理人確定的接受投資者認購本理財產品的起止期限。
- 開放期:指管理人確定的除募集期外接受投資者申購、贖回本理財產品的起止期限。
- 提前終止權行使日:指管理人行使提前終止權的日期,即本理財產品被提前終止、開始停止計算收益的日期。
- 延期終止日:指管理人根據本理財產品說明書約定延長理財產品存續期后本理財產品的終止日,即本理財產品被延期終止、開始停止計算收益的日期。
- 認購、申購、贖回確認日:指投資者認購、申購、贖回理財產品最終確認日期。
- 認購、申購冷靜期(私募產品適用):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理財產品管理人對私募理財產品投資者設定的自簽署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或提交認購、申購申請起的至少二十四小時的期間,在此期間內投資者有權解除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或撤銷認購、申購申請。
- 產品存續期:指理財產品成立至終止的期間。
- 名義到期日:指在管理人未對本理財產品提前終止或延期終止的情況下本理財產品的到期日期。
- 到期日/終止日:指管理人實際開始停止計算本理財產品收益的日期。若本理財產品未提前終止或延期終止,則到期日/終止日即為名義到期日;若本理財產品被提前終止,則到期日/終止日為提前終止權行使日;若本理財產品被延期終止,則到期日/終止日為延期終止日。
- 工作日:指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包括周六、周日)外的日期。
- 交易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開盤交易日。
- 支付日:指根據本理財產品說明書約定向銷售文件約定的投資者授權指定賬戶劃付理財產品資金之日。
- 贖回或到期清算分配資金到賬日:指贖回或到期清算分配資金劃入銷售文件約定的投資者授權指定賬戶之日。
- 理財產品用語
- 本理財產品/理財產品:南銀理財珠聯璧合鑫逸穩一年55期封閉式公募人民幣理財產品。
- 認購金額/申購金額/投資本金:指投資者認購或申購本理財產品的本金金額。為避免疑義,認購金額/申購金額/投資本金的稱謂僅為方便計算理財產品投資收益而創設的,并非對投資者投資本金不受損失的承諾。
- 投資收益:指投資者投資理財產品份額獲得的投資收益,該收益為其獲得分配的全部理財產品贖回資金或到期清算分配資金中扣除投資本金的部分。
- 理財產品份額/產品份額:指投資者持有本理財產品的單位數額。投資者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財產品單位數額享有理財產品利益、承擔理財產品風險。
- 產品資產凈值=產品資產總值-產品負債總值。產品資產總值是指理財產品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應收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產品負債總值是指理財產品運作及融資時形成的負債價值總和,包括融資資金本息、應付各項費用(包括托管費、銷售手續費、固定管理費、業績報酬、其他費用等)、應付稅金及其他應付款項等。
- 單位凈值/產品每份額凈值:指理財產品每單位份額的凈值,即每1份理財產品份額以人民幣計價的價格。產品份額凈值=產品資產凈值/產品總份額。投資者按該份額凈值進行理財產品認購、申購和贖回、獲得到期/終止時分配。產品份額凈值按去尾法保留4位小數。
- 理財產品估值/估值:指計算評估理財產品資產以確定理財產品份額單位凈值的過程。
- 業績比較基準:指管理人基于產品性質、投資策略、過往投資經驗及對產品存續期投資市場波動的預判而對本理財產品所設定的投資目標,業績比較基準不代表本理財產品的未來表現和實際收益,不構成管理人對本理財產品收益的承諾。
- 認購:指投資者根據產品說明書約定在募集期內申請購買本理財產品的理財產品份額的行為。
- 申購、贖回申請:指在理財產品的開放期內,投資者向理財產品管理人提出申請對理財產品份額進行購買或賣出的行為。
- 提前終止/延期終止權:指在本理財產品存續期內,管理人單方面根據本理財產品銷售文件的約定提前終止/延期終止本理財產品的權利。
- 授權指定賬戶:指投資者用于支付理財產品的認購或申購資金,并用于接收理財產品分紅或贖回或到期清算分配款項的銀行賬戶。
- 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指投資于存款、債券等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的理財產品。
- 權益類理財產品:指投資于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的理財產品。
-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理財產品:指投資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的理財產品。
- 混合類理財產品:指投資于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且任一資產的投資比例均未達到80%的理財產品。
- 公募理財產品:指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的理財產品。
- 私募理財產品:指面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的理財產品。
- 其他
- 不可抗力:指理財產品各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依相關理財產品銷售文件的約定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 自然災害、地震、臺風、海嘯、洪水、火災、停電、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
- 罷工、內戰、戰爭、軍事行動、任何種類的恐怖活動、暴動、公眾示威或抗議;
- 新的適用法律或國家政策的頒布或實施、對原適用法律或國家政策的修改;
- 任何政府機關或其他機關的行為(不論是在法律上或是在事實上)、法律、法規、條例、規則、規定、裁決、命令或指令(包括國有化或對外限制、外匯管制)、訴訟或威脅;
- 中國境內或全球金融外匯市場發生致使甲方無法進行貨幣兌換、劃轉等的異常變化;
- 因理財產品各方和/或其關聯方運營網絡系統遭受黑客攻擊、電信部門技術調整或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理財產品各方和/或其關聯方之服務、營業的中斷或者延遲。
-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本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
- 元:指人民幣元。
- 適用法律:指在銷售文件簽署日和履行過程中,中國任何立法機構、政府部門、銀行間交易商協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基金業協會依法頒布的,適用于本理財產品相關事宜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部委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則、通知、須知、業務指南、指引或操作規程,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補充。
第三條 情景示例
假設:投資者投資本理財產品10萬元,成立日當日產品凈值為1.0000元,折算份額100,000份。
情景示例一:產品實際到期日,扣除所有稅費后(如有業績報酬,已扣除)的期末產品每份額凈值為1.0300,則客戶在資金到帳日收到到期款項為103,000元。
情景示例二:產品實際到期日,扣除所有稅費后(如有業績報酬,已扣除)的期末產品每份額凈值為0.9700,則客戶在資金到帳日收到到期款項為97,000元。
特別提請投資者注意的是,上述收益率測算僅為情景示例,不代表未來業績,也不成為確定本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以及實現本理財產品最終收益率的可靠依據。本理財最終收益率實現將視市場情況等因素而定,投資者所能獲得的理財分配金額以產品管理人按本理財產品說明書約定計算并向投資者實際支付為準,敬請投資者仔細判別。
風險提示:如出現本理財產品所投資的資產或資產組合項下義務人出現無法兌付本金等極端情況,產品運作到期后投資者可能無收益,并可能損失全部本金。
第四條 理財產品估值
(一)估值日
本理財產品每個工作日進行估值。
(二)估值對象
本理財產品所擁有的所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目的
客觀、準確反映理財產品的價值。
(四)估值原則
估值中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
(五)估值方法
1.債券的估值方法
(1)本理財產品所投債券均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或收盤價進行估值,不投資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市場兩個市場以外交易的債券。
(2)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3)未上市債券(指買入的債券已起息但尚未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證券交易所市場上市的階段)及按照上述方法無法取得估值的債券按照其成本估值。 應收利息按債券發行利率逐日計提,計入理財產品的當日凈值。
2.銀行存款、回購、借款和拆借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實際持有期間內逐日計提利息。
3.貨幣市場基金按照每日萬份收益計提收益,其他證券投資基金按照最近一個估值日公布的基金凈值進行估值。
4.其他資產:存在公允價值的,按照公允價值估值;公允價值不能確定的按照估值技術確定其價值。
5.如果管理人或托管人認為按以上約定的方法對產品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可提出異議,管理人和托管人協商一致后,變更公允價值的確定方式,并從經管理人與托管人協商一致日起執行。
6.如有新增事項或變更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或管理人最新的約定估值。
第五條 信息披露
- 信息披露渠道
本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南銀理財官網(www.nanyinwealth.com)、南京銀行官網(www.njcb.com.cn)、代銷機構官網(詳見投資者權益須知第八條)或短信等,投資者可通過上述渠道查詢產品相關信息。相關信息自信息披露之日即視為已送達投資者。如投資者因未適時查詢等自身原因,或由于通訊故障、系統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響使得投資者無法了解產品信息,并由此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因此產生責任和風險由投資者承擔。
- 信息披露的內容及時間
- 凈值信息
本理財產品每周向投資者披露凈值信息。
- 產品發行公告
管理人將在本理財產品成立后5個工作日內披露產品發行公告。
- 定期報告
管理人將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上半年結束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每年結束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披露本理財產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報告,如果本理財產品成立不足90個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續期不超過90個工作日的,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產品當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報告。
- 到期公告
管理人將在本理財產品終止后5個工作日內披露產品到期公告。
- 重大事項公告
管理人將在發生可能對本理財產品投資者或者理財產品收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后2個工作日內披露重大事項公告。
- 臨時公告
理財產品在運作管理過程中,發生可能對理財產品持有人權益產生影響的事項時,管理人將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及時進行臨時信息披露。
- 關聯交易信息披露
如本理財產品投資于管理人或托管機構的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托管機構,同一股東或托管機構控股的機構,或者與管理人或托管機構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機構發行或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理財產品投資目標、投資策略和投資者利益優先原則,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于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并向投資者及時披露信息。
- 賬單
理財產品的存續期內,投資者可每月查詢其所持有的理財產品賬單,賬單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資者持有的理財產品份額、認購金額、份額凈值、份額累計凈值、資產凈值、收益情況、投資者理財交易賬戶發生的交易明細記錄等信息。
- 在本理財產品存續期內:
(1)若因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發生變化,甲方有權單方面對本理財產品的《理財產品銷售協議書》《理財產品說明書》《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書》《投資者權益須知》《理財產品投資協議書》等相關銷售文件進行修訂,并進行信息披露。投資者在此同意,修訂后的銷售文件對投資者具有法律約束力;
(2)若因市場情況等發生變化或是出于維護本理財產品正常運營或管理的需要,或基于甲方合理認定的其他情形,甲方有權單方面對本理財產品的銷售文件進行修訂,包括但不限于對本理財產品的投資范圍、投資資產種類、投資比例或已約定的收費項目、條件、標準和方式等進行調整,并進行信息披露。此種情況下管理人可能開放贖回,具體以管理人屆時信息披露的內容為準。投資者不同意信息披露內容的,可在信息披露中約定的時間內贖回本理財產品。若投資者未在約定的時間內贖回全部份額或繼續辦理本理財產品說明書項下相關業務的,視同其接受調整內容、放棄贖回權并繼續持有本理財產品。
- 其他公告
理財產品在運作管理過程中,管理人根據實際運作情況發布的其他公告。
第六條 投資者保護提示
您如對銷售機構產品推介和銷售等服務有任何意見或建議,您可通過撥打銷售機構客服電話進行咨詢及反饋。
您如對理財產品設計、投資管理等事項有任何意見或建議,您可通過撥打管理人客服電話進行咨詢及反饋。
銷售機構及管理人的聯系方式詳見《投資者權益須知》第八條。
第七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的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方式按照銷售協議書的相關約定執行。
第八條 重要提示
請您一定仔細閱讀本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了解理財產品具體情況,關注投資風險,自主決定是否投資。
投資者特此同意并授權:管理人及銷售機構有權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遵循正當、必要的原則,收集、使用投資者個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監管或有權機關要求、理財業務需要等采集、處理及使用投資者身份、持有理財產品、理財產品交易等信息,以及在辦理與理財產品相關事項需要的情況下向服務機構及其他管理人或銷售機構認為必要的業務合作機構提供投資者相關信息。管理人及銷售機構保證信息采集、處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本理財產品說明書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由管理人負責解釋。若投資者對本理財說明書的內容有任何疑問或異議,可與管理人或銷售機構聯系,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將及時接聽、記錄投資者的意見或建議,并與投資者協商共同解決。
風險提示:
本理財產品是封閉式、固定收益類、公募、凈值型理財產品,不保證本金和收益,您的本金與收益可能會蒙受重大損失,您應仔細閱讀《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書》《理財產品說明書》《投資者權益須知》《理財產品銷售協議書》《理財產品投資協議書》,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